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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1 15:06:09 来源:本站原创

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教授来我院作学术报告

5月28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敬波教授应邀在学院学术报告厅作了题为《分享经济的合作规制体系及其构造》的学术报告。报告会由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导师组组长柯阳友教授主持,相关专业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了报告会。

王敬波教授学术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

        分享经济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分享海量的分散化闲置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在这种模式下,人们通过分享自己闲置的资产或者提供的服务获得收入。分享经济不仅为产品和服务创造一个全新的市场,而且提供了一个传输产品和服务的完全不同的方式。分享经济有三个特点非常突出:第一,网络化,借助网络作为交易平台。分享经济的实现必须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丰富信息和精准匹配服务。第二,个性化,个人之间借助平台分享资源点对点交易,而不是从一个供货商处获得产品或者服务。第三,合约化,分享经济改变了供给模式和交易关系。

        分享经济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按照从事的领域进行划分,如交通领域的滴滴出行、友友租车;房屋短租领域的蚂蚁短租、小猪短租;P2P网贷领域的陆金所、人人贷;物流快递领域的e快送、人人快递;生活服务领域的58到家、e代驾;餐饮行业的回家吃饭;技能共享领域的猪八戒、在行;知识分享领域的百度百科、知乎网;生产能力领域的阿里巴巴淘工厂等等。在上述分享经济领域,有些与现行法律制度没有正面冲突,如滴滴平台的打车软件,车辆和司机都来自传统出租行业,互联网平台的功能在于聚合信息并撮合交易。但是P2P运营模式下的配驾专车、顺风车等则与现行的法律政策存在冲突,并引起是否属于违法经营以及传统出租车行业不满等社会争议。究其原因,大部分的法律制度是分享经济之前制定的,针对的是传统的市场经济模式,并不适应多种类型的分享经济。分享经济相较于传统经济模式所呈现出来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风险性:第一,网络本身存在难以避免的客观风险,网络数据的安全性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系统稳定性、黑客、恶意软件等安全性威胁,而且很难消除。网络的虚拟性,使得分享经济交易双方的身份不易辨别。第二,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责任不清晰,使得平台要么承担过多的公法义务,要么规避法律责任,甚至成为违法者的天堂。第三,人人参与经营的状况不可避免出现非法经营和欺诈行为,加大公共安全的风险和消费者保护的难度。第四,税收、反不正当竞争等常规经济下的问题在分享经济下不仅存在,而且变得更加复杂。第五,买卖双方虽然利用互联网平台达成了交易,但是个人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却可能由于网络平台受到更多侵害。

        面对分享经济时代的来临,法律体系的滞后性更为明显,既存的法律制度无法适应分享经济的挑战。事前许可加事后处罚体制是根据行政管理部门在现实社会中的管理权限划分的,搬到互联网上以后,无法适应融合环境。每当出现一种新技术新业态,就必须不断划分管理职责,重新确定主管部门,否则就会无人管理或者争权夺利。当遭遇市场创新时,受规制手段所限,规制机构倾向于采取“全有全无”的规制策略,或是将新兴行业视为传统行业的变形,纳入既有的规制框架之内,或是将此类市场创新界定为非规制行业,任由其“野蛮生长”。

        分享经济需要建立合作规制,那么是否具有实现合作规制的可能性?则是另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平台、参与者的利益具有趋同性是合作规制实现的基础。公益的实现并不必然由国家独立承担,通过诱导或者参与等间接方式替代直接的行政命令、禁止等方式,促使私人主体超越自身利益之外实现公益目标。例如,平台具有很强的动力去扩大规模以获得垄断利润。供应者的收益与参与者的数量成正比,消费者也都希望更多人参与以提高选择余地。因而平台、商户、用户在这一利益点上具有高度同质性。利益的一致性使其产生合作性的激励机制,为平台自我规制奠定利益基础。平台和参与者具有通过自我规制,树立良好形象,最大限度吸引参与者的正向激励。平台和参与者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并不一定是相互排斥,平台生存之道在于撮合交易,这也符合参与者的利益。为促进交易完成,公开商户的经营状况、用户评价等信息,既有利于平台和参与者扩大规模的目标,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共利益。在互相包容的条件下,平台自我规制和政府规制希望达成的目标呈现出一致性。政府规制和平台规制之间存在权力共享的互补性。由于企业并无义务向社会公开评论与反馈,公众无法通过平台获得相关的评论,政府的参与有助于提高透明度。平台和政府具有合作控制交易规则的可能性。在传统交易模式下,即使政府或者市场组织者制定了交易规则,但是在物理空间下,对其利用者的约束力很难根植于其交易过程中,这也是造成监管难点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中的平台提供者对于交易参与者的支配和控制能力极大增强,有能力将交易规则直接内化为交易过程的设定,不满足条件者,无法完成交易过程。政府单独或者与平台合作制定的交易规则可以直接具有实施效力。

        在报告之后的提问环节,王敬波教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王敬波教授理论功底扎实、语言生动幽默,对问题的讲解鞭辟入里,专业性强,知识涵盖广泛,使广大师生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对分享经济规制体系的构建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对开阔视野、培养问题意识和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具有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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